营口市审计局政务公开公示内容
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营口市审计局局长 迟成君
推行政务公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体现在执政实践中。”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推行政务公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不断提高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审计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将有效地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利,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公开透明,促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水平,创新管理方式、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保证审计质量;有利于将审计自身的工作情况公之与众,将审计工作置身于人大、政协、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几年来,市审计局党组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工作的特点,从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增强审计执法透明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制订了《营口市审计局关于政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并纳入局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局机关党委按照实施办法的安排和要求具体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努力成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践者和推行者。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围绕职能,突出重点,推行审计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只要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实行公告和公开。
第一,公开审计职责和办事程序。主要包括: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重大决策;审计机关受理申述、咨询和举报的方式、方法;审前调查、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查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等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利。
第二,公开重要的审计事项和安排。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有关的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公开,有些项目还应该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近年来,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代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对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问题性质的认定、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作了通报;对于特定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也以《审计要情》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第四,公开审计工作纪律和监督办法。通过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纪律监督卡、实行审计回访、送达审计、交叉审计、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形式,主动接受监督,有效地促进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就要紧紧抓住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政务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并以此来约束审计干部的行政行为,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是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深化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审计署颁发的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审计日记编写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审计人员的行为做到有案可查、有责可纠。严格执行审计项目三级复合制度,认真执行审计取证管理办法、审计报告管理办法,通过强化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发展。
三是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政务公开与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优化发展软环境建设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实行审计纪律监督卡、审计回访及审计项目轮审、送达审计、聘请特邀审计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与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被审计单位、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的沟通,推动审计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营口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有关事项公示
一、主要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落实,查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一)对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市属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市辖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市审计局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地方财经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营口市审计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和行政事务,搞好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各市(县)区审计机关和局内各科室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接待、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审计机关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局内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拟定信息化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编撰局机关大事记和审计年鉴;负责全市审计期刊发行工作;负责审计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审计人员进行理论研究。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地方财政管理情况;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及所属的经济实体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财政、金融审计业务;负责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委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行政事业、社会保障审计业务;负责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四)法规科
负责草拟规范性文件;负责审计法的宣传、咨询、调研及普法教育;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的财经法规及局内草拟的专业性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审计法规的收集整理和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对局机关重大审计事项和市(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进行复核审理、抽查审计及审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法制工作。
(五)经贸审计科(年薪制审计办公室)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负责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负责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绩效审计,定期向市政府提供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汇报;依据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意见。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审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区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负责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市住房资金、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负责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事项。
(八)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辖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建工作、机关工作绩效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局机关群团工作。
三、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违者视情节给与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擅自泄露审计案情,私自许愿,为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准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与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不准乱减免收缴或罚没款项,违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不准利用审计特权搞吃、拿、卡、要、报。审计期间不准办私事及高价推销或低价购买商品;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观光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宴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馈赠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于其他赢利性经营活动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益;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违者除追缴所得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借婚丧嫁娶、职务晋升、工作调动、迁新居、过生日及子女升学、参军、出国之机等搞各种形式的操办活动,借机敛财。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营口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
一、审计机关基本权限
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六)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七)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八)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二、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的工作中心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除遵循上述审计程序外,还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计机关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以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为审计立项依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工作的全面情况,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重点资金的安排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及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查证确认的事实,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责任界定,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委托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馈。
三、相关工作联系电话
审计人员执法、廉政情况监督:2998261
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举报:2998249
审计法律法规咨询:299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