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0 营口日报
目前,我市已处于老龄社会。据统计,截至2009年2月,我市老年人口数已达到35.31万人,约占全市人口数的15.1%。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精力逐渐衰退,成为社会的相对弱势人群,因此,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初步形成了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在1998年,我市曾出台《营口市关于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2006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去年10月,《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今年3月,市老龄办通过调研,拟定了《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新规定共35条,结合我市实际,内容详尽,一系列老年人优待政策更加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该规定已于11月23日正式执行。
多处亮点
惠及我市老年人
据市老龄办主任马玉文介绍,规定中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了60周岁(含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乘坐市内渡轮(限户籍在西市区河北办事处)、公交车半价的优惠。记者从市公汽总公司的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在全省率先实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十多年来,营口客运集团克服经营成本支出增大等困难,为这项惠老政策的落实作出了很大贡献。市公汽总公司表示,60—69周岁老年人需持半价卡才能享受乘车半价的优惠。目前,他们已与珠海市的一家程序设计公司取得了联系,开始着手开展半价卡的程序设计等工作。市公汽总公司表示,待半价卡设计、制作完毕后,他们会尽快将此卡发放到老年人手中。此外,依照安全、便捷的原则,公汽总公司正准备根据乘车人流量,起草老年人错峰乘车的方案。
此外,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在市、市(县)区所属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受益范围也由原来的70周岁以上公民扩展到60周岁以上。原有的《营口市关于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中规定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条款,如今已扩展到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老年证》均可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公益性筹劳、筹资任务。
为确保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能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安心养老,我市规定住宅有集中供暖设施的,供暖单位应当保证供暖,当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供暖费用。目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已享受到了此规定带来的温馨生活。
为推进“老有所医”工作, 我市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市(县)区所属医院就诊,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70%的价格收取。
规定要求,对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县)区财政出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市(县)区卫生部门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免费体检;各级老龄机构应在重要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老年人可与子女签订
《家庭赡养协议书》
家庭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但劳动力的转移,破坏了老年人传统的照顾网络。而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规模的缩小,一些子女忽视了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对此,我市规定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该协议书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主持签订并监督执行。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签订,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内容,变更赡养标准。
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置本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也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或其他无理要求。子女或其他亲属也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赡养人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的义务。
强化政府责任
提供可靠保证
与我市1998年出台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强化了政府的责任。规定指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市和市(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老龄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应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预算。各市(县)区按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提取老龄事业经费;市发行的福利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事业的投入;老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和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赡养人,赡养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于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此规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适当放宽对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和范围;各级司法部门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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